宏川智慧: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
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上市公司”、“宏 川智慧”)拟通过间接控股境外子公司宏川智慧物流(香港)有限公 司,在先决条件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向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发起自愿性全面要约,以现金方式收购龙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% 的股权(以下简称“本次交易”),本次交易构成宏川智慧重大资产 重组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,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宏 川集团”)直接持有宏川智慧144,144,000股股份,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32.26%,通过控股子公司控制宏川智慧79,266,678股股份,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.74%。宏川集团直接及间接控制上市公司50.00% 股份,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,林海川通过其控股的宏川集团及其控 股子公司控制宏川智慧223,410,678股股份,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.00%,并直接持有宏川智慧20,381,973股股份,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4.56%;林海川合计控制宏川智慧243,792,651股股份,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54.56%,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。 本次交易系现金收购,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宏川集 团,实际控制人仍为林海川,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。因此,本次交易不构成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第 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。 特此说明。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 中财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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